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辦公室函詢「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其資格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所稱之工廠」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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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1000009590)號
- 解釋日期2021-01-21
- 解釋提要有關貴辦公室函詢「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其資格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所稱之工廠」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辦公室110年1月5日OOO字第11031305180號書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農工商廠(場)為限。因此,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工廠,倘適用「工廠管理輔導法」核准登記工廠之規定,則符合前開再利用機構資格。 - 正本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