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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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植物性廢渣(R-0120)委託合法禽畜糞堆肥場再利用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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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900473740)號
  • 解釋日期
    2020-04-21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植物性廢渣(R-0120)委託合法禽畜糞堆肥場再利用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貴公司109年4月13日O字第041號函辦理。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3、植物性廢渣」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有機質栽培介質原料者,其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之禽畜糞堆肥場,且產品為有機質肥料或有機質栽培介質;並應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肥料登記證,且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已登載植物性廢渣,合先敘明。

    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含再利用機構)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以下簡稱審核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併予敘明。

    四、有關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之禽畜糞堆肥場,倘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業經審核機關審查核准,且「主要原料及添加物之種類及用量」及「再利用檢核」表單已將「植物性廢渣」登載為主要原料及再利用廢棄物,則得收受植物性廢渣進行再利用。

    五、另查「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5條規定,利用或添加事業廢棄物為原料製成之肥料,申請肥料登記證時,應另檢具事業廢棄物種類、名稱及其來源清單。但有關肥料管理非屬本局主管業務,其相關疑義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釋示內容為準。


  • 正本
    OO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立法委員張廖萬堅國會辦公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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