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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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9、紡織污泥』再利用種類之事業廢棄物來源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249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1000615130)號
  • 解釋日期
    2021-06-30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9、紡織污泥』再利用種類之事業廢棄物來源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10年6月16日OOO字第1100035835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9、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其事業廢棄物來源為紡織業與塑膠原料製造業及人造纖維製造業於人造纖維製程所產生廢水在廢水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或生產製程產生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合先敘明。

    三、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之事業廢棄物來源限制行業,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標準分類」(第11次修正),所對應之行業分類分別為中類「11紡織業」與細類「1841塑膠原料製造業」及「1850人造纖維製造業」,併予敘明。

    四、針對來函所述塑膠原料製造業於人造纖維以外製程所產生廢水, 以及「2209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或「1840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於塑膠粒製程所產生廢水,在廢水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其來源未符合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9、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行業或製程限制,爰不適用該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 正本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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