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廠函詢「紡織污泥所製成輕質粒料是否可應用於隔熱混凝土、輕質混凝土、CLSM替代細骨材原料(砂)使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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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701286660)號
- 解釋日期2019-01-03
- 解釋提要有關貴廠函詢「紡織污泥所製成輕質粒料是否可應用於隔熱混凝土、輕質混凝土、CLSM替代細骨材原料(砂)使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廠107年12月19日O字第10712190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9、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經熱處理後作為顆粒保溫材料原料用途者,其生產製程應經攝氏550度以上熱處理程序,且產出物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檢測,其灼燒減量應小於10%;另顆粒保溫材料產品依CNS7333隔熱-穩態下之熱阻及相關性質測定-保護熱平板儀裝置檢測,經檢測之熱傳導係數應小於0.43W/m-K,且其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合先敘明。
三、經查「CNS14826隔熱混凝土用輕質粒料」之適用範圍為「未暴露於惡劣天候下混凝土所使用之輕質粒料,其主要考量為混凝土之隔熱性質」,故再利用紡織污泥所產製符合前開國家標準品質規範之輕質粒料,僅限應用於隔熱混凝土原料用途使用,不得供作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替代細骨材原料(沙)。
四、另查來函檢具資料,其中輕質粒料之篩分析試驗結果未符合「CNS14826隔熱混凝土用輕質粒料」中3.2節之級配規定,貴公司應確認顆粒保溫材料再利用產品品質符合相對應之國家標準,始得作為再利用產品銷售。 - 正本OO股份有限公司OO廠
- 副本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