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電弧爐煉鋼爐還原碴(石)經再利用後產製再生產品,是否得外銷至國外水泥廠作為水泥原料使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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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1000378790)號
- 解釋日期2021-04-23
- 解釋提要有關貴公司函詢「電弧爐煉鋼爐還原碴(石)經再利用後產製再生產品,是否得外銷至國外水泥廠作為水泥原料使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10年4月9日O字第1100409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一)事業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二)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三)經本部許可後,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其許可類型分為個案再利用許可及通案再利用許可,合先敘明。
三、依來函說明,貴公司擬再利用還原碴產製水泥原料再生產品後,外銷至國外水泥廠作為原料使用,其再利用用途與管理辦法附表「編號9、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不符,爰依上開辦法第3條規定,應經本部許可後,始得進行再利用。 - 正本OO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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