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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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本廠為化學製品製造業,並已通過二甲基甲醯胺之再利用檢核項目,且具有二甲基甲醯胺精餾回收設備,請問是否可收受紡織業於PU製程產生之二甲基甲醯胺粗液(R-2503)進行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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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5、「二甲基甲醯胺(DMF)粗液」規定略以,該事業廢棄物來源係指塑膠製品製造業在PU合成皮製程產生之含二甲基甲醯胺(DMF)濃度小於30%之粗液。

2.倘 貴廠欲收受紡織業於PU製程產生之二甲基甲醯胺進行再利用,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之規定,與事業機構共同檢具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向經濟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進行再利用。

1.本身從事傳統廢潤滑油回收的工作,想要申請廢潤滑油處理公司,請問現有農地之是否需要變更? 2.據悉廢潤滑油處理再利用需要列入能源局石油管理法,請問廢潤滑油作為燃料需要申請什麼及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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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廢潤滑油(廢機油,廢棄物代碼R-1701)屬公告應回收廢物品,應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向當地環保局申請登記,執行該項業務如欲獲環保署認證補貼則應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向環保署申請為受補貼機構。

2.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理廠需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令取得土地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始得申請登記。

3.處理廢潤滑油(廢機油)須符合「廢潤滑油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廢潤滑油經加工處理後所產生之石油系列油品作為燃料者,應符合石油管理法、酒精汽油與生質柴油及廢棄物回收產生石油等再生能源生產業產銷管理辦法之規範,其相關申請程序建議您可撥打 (02)2772-1370 洽詢。

本廠為一濕式PU合成皮製造廠,其於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產生之二甲基甲醯胺(DMF)粗液 ,是否可依循經濟部公告再利用種類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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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35、「二甲基甲醯胺(DMF)粗液」規定略以,該事業廢棄物來源係指塑膠製品製造業在PU合成皮製程產生之含二甲基甲醯胺(DMF)濃度小於30%之粗液,故貴廠於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產生之二甲基甲醯胺(DMF)粗液其來源與前述規定不符。

本廠為一畜牧場,僅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請問否收受廢食用油再利用作為飼料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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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6、廢食用油規定略以,其事業廢棄物來源應為事業產生之廢食用油,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再利用用途應為飼料原料、肥皂原料、硬脂酸原料或生質柴油原料;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1)應為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產品之一項:飼料、肥皂、硬脂酸、生質柴油或其他相關產品。
(2)再利用於飼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飼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但依法免辦理登記者,不在此限。
(3)再利用於生質柴油原料用途者,應依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取得核准。

2.貴場倘擬收受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產生之廢食用油,再利用為飼料原料,其不符合前述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6.「廢食用油」之再利用機構資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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