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計畫活動訊息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按鈕 縮合社群分享按鈕 臉書 推特 LINE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如需列印網頁內容,請使用鍵盤Ctrl+P即可列印;如需將內容分享到各社群平台網站上,請點選連結進行分享:臉書、推特 修正「從事事業廢棄物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及自行處理認定原則」,自即日生效 發佈日期 : 2021-01-13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點閱次數 : 501 連結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0978&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