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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自107/7/1起正式生效,調整廢清書相關功能

  • 發佈日期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點閱次數 : 1577

一、因應環保署於106年11月16日(環署廢字第1060090088號令)發布「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EMS及IWR&MS廢清書相關功能調整如下:

(一)EMS:污染關聯表(表PR)新增物理性質、有害特性及有害成分填報欄位。

(二)IWR&MS:

1.新增展延及重提提報原由:展延限有效期限屆滿前6個月適用,重提係經撤銷/廢止後,依規定仍須提報之事業適用。

2.廢清書套印功能:「四、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式」新增物理性質、有害特性及有害成分套印欄位,「八、用印欄」之專責人員簽章改為專業技術人員。

3.新增廢清書有效期限:新增「有效期限」之欄位(由審查機關核准後填寫),指定事業可待後續需辦理「變更」作業時,一併取得廢清書之有效期限,惟若於111年12月31日前無須辦理變更者,應於屆滿前4-6個月以採「展延」方式取得有效期限(採異動備查者無法取得有效期限)。

二、除上述調整廢清書填報內容外,另調整以下3類填報格式填報內容:

(一)醫療院所及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刪除營運狀況資料表之最大月佔床率,附設機構填報「有、無」即可。

(二)旅館業:刪除營運狀況資料表之最大月住房率,附設機構填報「有、無」即可。

(三)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刪除營業面積、營業額,新增過期食品處置設施資訊,其餘附設機構填報「有、無」即可。

三、前述系統調整畫面詳見附件,事業可連線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之「申報模擬網頁」(https://ems03.epa.gov.tw) (以系統提供之測試帳號密碼登入)進行填報測試,另可至事業可連線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之「申報模擬網頁」(https://waste26.epa.gov.tw)進行廢清書套印作業,以檢視新版廢清書之套印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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