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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件四

  • 發佈日期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點閱次數 : 560

  環保署已修正發布「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強化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落實廢棄物處理後之資源化產品品質管理及流向紀錄,及推動廢棄物處理價格透明化,以期廢棄物妥善清理。 

        環保署表示,為推動資源循環,廢棄物經處理後可進一步資源化,為減少使用上之疑慮,除現行要求處理許可證登載資源化產品標準、用途及流向外,本次修正更強化資源化產品流向紀錄申報及品保檢測等規定,以確保資源化產品適材適用。 

        環保署為避免廢棄物清理價格哄抬或削價競爭等情事,致廢棄物無法有效妥善清理,本次修正新增要求廢棄物處理機構應於指定之網站公開處理費用收費範圍等資訊,供事業委託價格合理之廢棄物處理機構。 

        其餘修正重點包含加強監視設備應具備之功能,以及為增進同業關係協調及共同利益,要求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依商業團體法或工業團體法規定加入同業公會並於許可展延申請時提出證明等,以符合實務需求並強化管理。有關本次修訂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網站(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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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22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13條附件四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389kb .pdf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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