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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嚴進口資格,規範進料品質 環保署修正廢塑膠及廢紙輸入相關規定

  • 發佈日期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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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署於今日修正發布「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加嚴進口廢塑膠及廢紙僅限合法工廠,規範廢塑膠限單一材質、單一型態,廢紙則僅限回收且經妥善分類的牛皮紙、瓦楞紙或脫墨紙,此規劃是就源頭管制品質,並規範後端使用情形。 

        環保署表示,自106年底起持續關注廢塑膠及廢紙進口情形,於今(107)年3月發現有進口量上升情形,遂啟動廢塑膠及廢紙進口業者稽查及實地查訪,統計107年1至7月廢塑膠進口量較去年同期增加約15萬噸,廢紙則較去年同期增加約19萬噸。於 8月13日預告修正公告事項第1項,調整廢塑膠及廢紙的輸入相關要件,規範其進口的條件限制及品質管控,考量社會對於進口再生廢料造成環境衝擊的關切,經評估後於9月5日再次預告修正,並縮短預告時間為14天。另於9月13日召開公聽研商會,經參酌各界意見並審慎檢討後始修正發布,期能使產業用料公告更為完備,避免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環保署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重點為增加要求熱塑型廢塑膠來源僅限單一材質或單一型態的塑膠製程下腳料或不良品,或其他非塑膠製程來源之廢塑膠須為單一材質及單一型態,且均不得附著土壤,並限制進口者以合法工廠為限。另廢紙則僅限回收且經妥善分類的牛皮紙、瓦楞紙或脫墨紙,並限制進口者身分為紙或紙製品製造業者,讓合法且有實際需求的製造業進口使用再生物料。環保署及地方環保局未來也將就這些輸入廢塑膠及廢紙的合法工廠要求其申報營運紀錄,達成後端使用者有效的管理。此外,環保署同時也將持續與財政部關務署加強邊境查驗,管制源頭品質。 

        環保署表示,業者千萬別抱持僥倖心態,如未遵守相關規定,一經查獲,將予以嚴懲,除依法要求全數退運原輸出國外,也將依廢棄物清理法告發,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之罰鍰。環保署並將通盤追蹤檢視產業用料輸入及使用情形,檢討修正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透過全面性管理,在環境保護為前提下,同時健全靜脈產業的運作。 

        有關本次修訂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網站(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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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01 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公告事項第一項修正總說明(.pdf) 253kb .pdf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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