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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5年1月1日起「資源化產業資訊月刊」停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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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資源化產業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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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爐礦泥、熱軋礦泥替代水泥原料再利用
案例介紹轉爐洗塵水 轉爐礦泥餅... / 資源化產業資訊 第06期
一、廢棄物產生過程轉爐礦泥來源為鋼鐵業工廠轉爐洗塵水循環後,經粒析器移除粗顆粒之鐵砂,再進入調稠池同時加入助凝劑處理。其中乾淨水再送回轉爐循環使用;調稠池底部之污泥則經真空過濾機脫水成轉爐礦泥餅,其產生流程如下圖一所示。熱軋礦泥來源為軋鋼廠直接冷卻回流廢水先經鐵銹坑進行鐵銹沈澱,移除粗顆粒之鐵銹皮後,再進入沈澱池,產生細顆粒污泥沈澱,接著經過超高速過濾器過濾後,再經冷卻水塔降溫後送回軋鋼廠使用;沈澱池中污泥及超高速過濾器反洗之污泥,進入調稠池加助凝劑經真空過濾器脫水後,即成熱軋礦泥。產生流程如下圖二所示。二、資源化流程由於一般水泥製造過程必須加入氧化鐵,經水泥窯爐1500℃之高溫燒結,產生化學反應形成所需之含鐵礦物。因此,發現轉爐礦泥、熱軋礦泥中鐵含量高達60%以上,如能做為水泥廠替代鐵渣原料,即可成為水泥中之氧化鐵來源,其再利用流程如圖三所示。三、案例評析一般而言,水泥工廠屬於大型企業,其原物料使用量相當可觀,同時設備齊全,工安、環保相關設施較有規模且完善。如能積極配合原生產製程特性,採用部份可替代原物料之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工作且能確保符合水泥生熟料品質規範,應該值得各界鼓勵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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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潤滑油處理技術評析(三)
技術報導表一、廢潤滑油之常用「... / 資源化產業資訊 第06期
本刊彙整國內外廢潤滑油相關處理方式之案例或試驗評估資料,並分期重點介紹廢潤滑油之處理方式,本期將延續前二期內容繼續介紹『燃料用』及『處置』等二種處理方式。1.燃料用「適當前處理方式」與「最適化燃料油與廢潤滑油摻配比率」是廢潤滑油替代燃料使用之兩大成功要件。由於廢潤滑油具有高熱值,初步評估是極適合當做燃料來使用。但是未經前處理過之廢潤滑油經過燃燒測試結果發現:容易產生惡臭且常有爐壁結垢(因廢潤滑油含有固體物質)或含過量重金屬或腐蝕性氣體排放(因廢潤滑油含有重金屬物質或成份複雜)等現象。一般常用「前處理」程序有三種,即:沈澱(settling)、過濾(filtration)、離心(centrifuging)等,其相關功能如表一所示。另外,也會因廢潤滑油含有水、粗粒子及其他沈澱物等,而造成其他再利用困擾,如燃燒效率值不定(因不同來源廢潤滑油含有水量不一)、與燃料油混合使用效果不佳(因配比率不良、比重差異大)等。緣自西元1975 根據美國石油研究所(API)調查報告,發現於燃料油中摻入5%的廢潤滑油(經過適當之前處理者),燃燒後對空氣品質並無不良之影響,而且也不會增加機械設備之維修困擾。然而,此結果僅適用於工廠自行處理少量廢潤滑油摻配於燃料用。至於當要處理大量廢潤滑油時,「適當前處理方式」與「最適化燃料油與廢潤滑油摻配比率」仍須有完整規劃才行。2.處置技術除了上述,將廢潤滑油當燃料用或回收再生或再煉(Re-Refining)來考量外,如果有其他因素(如不符合經濟效益)造成不得不另起爐灶時,則只好考慮以『處置』方式行之。基本上廢潤滑油處置有三種方式可評估其可行性,即生物分解之掩埋法、深井注入、焚化法等。現簡要分述如下:(1)生物分解之掩埋法經試驗發現以土壤中之微生物分解廢油及其他污染質,其分解廢油速率為0.51b/ft3-month,若適度添加營養鹽可加快分解速率。然而,生物分解之掩埋法可能引起二次污染如土壤、水資源污染,因此建議不宜採用。(2)深井注入法深井注入法其特點在於節省用地面積,原理如同掩埋法一樣,但對地下水監測系統須嚴密,目前美國許多州己立法不准使用。(3)焚化法有鑑於廢潤滑油熱值高,焚化處理可能回收熱能,目前已有多座流體化床焚化爐及旋轉窯式焚化爐運轉實例,但其設備投資費用及處理費用均極高。由於漸漸地發現,若廢油中鹵化物含量太高,燃燒可能引發腐蝕等問題,因此已少被採用。總之,以上三種方法雖可處理廢潤滑油,但其對產生之污染問題須有詳細之規劃,否則對土壤、水源與大氣品質之影響會更大。3.結論如前所述之各種回收、處理或處置方式,應就依其現況或用途或目的等不同而評估選用。其評估重點,除經濟效益外,尚須符合各項污染防治條例,避免能源回收時對環境造成之影響。故『回收再生或再煉』應該是較佳可行之方式。總之,運用廢潤滑油回收再生或再煉技術之同時,避免其對環境品質之影響,將是未來工作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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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工業廢棄物資源化現況
專題報導表一、台灣地區工業廢棄... / 資源化產業資訊 第06期
依據廢清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現階段工業廢棄物再利用管道可分為「廠內自行再利用」、「公告及許可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及「共同處理機構再利用」等。台灣地區工業廢棄物再利用管道與再利用數量如表一所示。依據民國九十一年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資料統計,工業廢棄物總再利用量約1043.48 萬公噸/年,再利用率近52%。茲就再利用管道之再利用規模、數量等分述如下:一、「廠內自行再利用」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屬廢清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告者,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於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其非屬公告之事業者,得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據環保署91 年申報資料推估,工業廢棄物廠內再利用量為44 萬公噸。二、「公告及許可再利用」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送往廠外進行再利用,其途徑可分為公告再利用、個案再利用許可及通案再利用許可。依據行政院環保署全國事業廢棄物管制系統91 年度申報之狀況加以統計,已公告再利用之43 項工業廢棄物種類再利用量約有636 萬公噸,另統計91 年經濟部工業局許可再利用量之情形,其許可案件共有81 件,許可再利用總量約87 萬公噸/年。三、「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之再利用」環保署核准設立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中,許多是應用資源化技術製造資源化產品,截至民國九十一年底為止,國內共有34 家處理機構採資源化之方式進行處理,其應用資源化技術製造之資源化產品包括銅、硫酸銅結晶、衍生燃料、爐石水泥、聚酯碎片、氯化亞鐵、硫酸亞鐵及再生溶劑等,其再利用總量達114.8萬公噸/年,其中以廢金屬回收處理廠回收再利用量最高達49.5 萬公噸/年,堆肥處理廠回收再利用量最低為8.0 萬公噸/年。四、「共同處理機構之再利用」經濟部與環保署會銜發布「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以作為設立、推動及輔導共同清理機構之法令依據,其中規定產生同性質廢棄物之事業機構,可集資成立共同處理機構,處理投資人所產生之工業廢棄物。若以籌組之行業別來看,截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為止,已成立之共同處理機構計有製藥業、皮革業、蛇紋石業、石材業、電弧爐鋼鐵業、鑄造業、表面處理業、印刷電路板業、非金屬礦物質製品製造業、石化業及塑膠業等11 個行業別17 個共同處理機構,再利用設計量共193.98 萬公噸/年,其中以資源化方式處理並已取得許可證者,計有皮革業、石材業、蛇紋石業、電弧爐鋼鐵業、表面處理業等5 個行業別7 個共同處理機構,再利用設計量共161.68 萬公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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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申請為再生資源項目之再生利用計畫書格式及內容(草案)」研商現況
法令動態 / 資源化產業資訊 第06期
經濟部工業局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邀集行政院環保署、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商業司、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經濟部法規委員會、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等單位之代表,共同研商初步草擬完成之「經濟部申請為再生資源項目之再生利用計畫書格式及內容(草案)」。該計畫書架構初步概分為兩大部分,亦即「申請者基本資料」及「再生利用計畫書內容」,現簡要敘述如下:壹、 申請者基本資料產生者及再生利用者需填報地址、負責人、聯絡人、電話、工廠登記證編號/營利事業登記證編號等資料,製造業者請檢附工廠登記證影印本,非製造業者則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印本,而屬依法免辦理登記之工商廠(場)者請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貳、 再生利用計畫書內容計畫書內容必須包括「原效用減失物質基本資料」、「技術可行性資料」、「經濟可行性資料」、「再生產品基本資料」等四大項目之相關資料。另外,提醒申請者注意的是,如經申請核准為再生資源項目後,應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規定,確實遵守「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及下列相關規定:(一)依據下列方式進行核准文件異動或變更:1.核准文件記載事項中,產生者或再生利用者名稱、地址、負責人異動時,應於異動後十五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異動。2.其他審查通過之計畫書內容及核准事項之變更,應重新申請核准。但其變更內容為污染防治計畫或緊急應變計畫者,得敘明變更事項之變更情況向經濟部提出申請。經濟部得就變更部分審查。(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濟部得廢止或撤銷其核准項目與核准文件:1.提供審查通過之再生利用計畫書內容與事實不符者。2.未依再生利用核准文件或審查通過之再生利用計畫書內容辦理者。3.違反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規定,經經濟部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4.申報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者。5.其他違法情形,經本法中央主管機關或再生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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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壓模膠再利用
案例介紹波特蘭水泥製程中主要單... / 資源化產業資訊 第05期
一、廢棄物產生過程半導體封裝主要之製程包括:晶圓切割、黏晶、銲線、封膠、檢切/成型、印字、檢測等單元。本案例產生之廢壓模膠則來自封膠單元,其成份主要為二氧化矽(約70﹪左右),灼燒減量約25﹪,其他無機物如Al2O3、Fe2O3、CaO 等。二、資源化流程依上述廢棄物化學成份特性,可替代水泥部份原料,如黏土等,且不會影響熟料及水泥之機械性質,替代比例約為1.5﹪左右。換言之,水泥業者即是利用廢壓模膠含有水泥製程中之副原料二氧化矽成份,經過適當之成份控制後,以少量添加方式進入研磨,再以旋窯高溫燒成熟料,最後加入石膏研磨成水泥產品。此資源化流程係在波特蘭水泥製程中,除了傳統之原料〈如石灰石與黏土〉之外,亦將廢壓模膠當作是原料之一,其主要單元之示意圖如下所示。三、案例評析由於廢壓模膠熱值約在1,300 仟卡/仟克,對於水泥廠之高能源需求而言並無明顯之效益。但就原物料替代後衍生之水泥之成份,則均可符合原先產品規範而達到廢棄物再利用目的。另外,建議廢壓模膠也可先進行研磨前處理工作,研磨階段需分粗磨與細磨,粗磨使用葉片切碎方式,細磨部份則可使用直立式滾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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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潤滑油處理技術評析(二)
技術報導再生油品 廢油分析過濾... / 資源化產業資訊 第05期
本刊彙整國內外廢潤滑油相關處理方式之案例或試驗評估資料,並分期重點介紹廢潤滑油之處理方式,本期將延續上期繼續介紹『回收再生或再煉(Re-Refining)』方式中之低溫批次廢潤滑油回收處理法及直接觸媒氫化法。1.低溫批次廢潤滑油回收處理法以上所述,大部份均採高溫連續操作方式,並將廢油再生為基礎油,其操作費用及設備投資成本均高,較適合於代處理業。至於一般小型工廠執行小量廢油回收處理時,除了上述當燃料用外,可考量使用所謂『低溫批次廢潤滑油回收處理法』來進行,低溫批次廢潤滑油回收處理法之處理流程如圖一所示,且其各處理單元操作功能說明彙集如表一所示。表一、低溫批次廢潤滑油回收處理法處理單元與功能說明操作處理單元 功能說明廢油分析 其目的在於作為後續處理操作控制上之依據。加藥前處理其目的在於藉由添加特殊配方之凝集劑,去除廢潤滑油中之雜質。低溫真空蒸餾操作條件於真空狀態,溫度低於90℃下,其目的在於去除水份或輕質溶劑。過濾 其目的在於做進一步去除工作,以確保回收油品質。調質處理依客戶特殊需求,摻配必要添加劑,以及調整黏度、閃火點等再生油品之特性。2.直接觸媒氫化法直接觸媒氫化法已正式運轉生產,其特色為低操作費、約95%之高回收率,且藉由加氫來淨化廢油,以避免二次污染產生。此法較具代表性製程有兩種,即KTI(KineticsTechnology International)及UOP(Universal Oil Product Inc.),其不同處為KTI 製程有脫水、蒸餾等前處理,而UOP 製程沒有。直接觸媒氫化法處理流程如圖二及圖三所示,且其各處理單元操作功能說明彙集如表二所示。表二、直接觸媒氫化法廢潤滑油回收操作處理單元與功能說明操作處理單元 功能說明脫水及輕油去除 其目的在於去除廢油中過多之廢水及去除輕沸物。真空蒸餾其目的在於藉真空蒸餾方式將廢油先淨化,去除輕質碳氫化合物。分離其目的在於分離油中殘餘物,可藉由物理(如薄膜)或化學(如中和)方式進行分離。氫化 (hydrogenation)其目的在於去除氯、氮、氧、硫等化合物,改善再生油之酸鹼度、顏色、氣味等。以上所述KTI 製程及UOP 製程之流程比較,可以看出製程大同小異,且均很優異。但由技術層面來看:UOP 製程較佔優勢,UOP 製程少一個高真空蒸餾設備,可節省設備投資能源消耗;UOP 製程較KTI 製程高出約6.5%的回收率,對於成本有很大的影響;UOP 製程的殘渣在不同氫化階段,被裂解轉化成燃油、潤滑油,因此殘渣少,回收率較高。UOP 為美國的一家化學與環境工程公司,是世界有名的石化廠設計公司;在西元1986 年即發展出一套廢機油回收處理製程,並開始進行試驗工廠的運轉且該公司具有一流的試驗放大技術,如從技術上看,其製程相當不錯。因此,如欲取得較先進的廢油處理技術,UOP 製程為理想之選擇。然而,再由經營層面看:KTI 製程成熟度高是其優勢,因為該公司已設計建造了四個商業化處理廠在運轉,經驗豐富。 KTI 是荷蘭的一家化學與環境工程公司,創立於西元1963 年,由於西元1988 年秋被德國的Mannesmanm Aaaanlagenbay of Dusseldorf 所併購成為其子公司,如前所述自西元1982年起為希臘、突尼西亞、美國、西德設計建造了四座廢機油氫化處理廠,除西德在西元1990 年完工試車外,其餘均已在商業化運轉中,經驗豐富。因此,如考慮公司之穩健經營,KTI 製程為理想之選擇。表三中所列之內容為 KTI 及UOP 製程能源耗用及成品比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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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草案內容與架構
專題報導 / 資源化產業資訊 第05期
「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草案共計十二條,其要點如下:一、明定本辦法法源依據。(第一條)二、明定本辦法專有名詞。(第二條)三、明定適用本辦法之再生資源項目範圍。(第三條)四、明定公告或核准為再生資源項目之再生利用規範。(第四條)五、明定再生資源之清運方式。(第五條)六、明定防止清運過程污染環境之要求。(第六條)七、明定清運過程發生洩漏之緊急應變措施要求。(第七條)八、明定再生資源之貯存方法要求。(第八條)九、明定再生資源之貯存設施要求。(第九條)十、明定再生資源再生利用設施要求。(第十條)十一、明定再生資源再生利用行為之紀錄規定。(第十一條)草案條文內容及相關說明如下表所示: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草案條文 說明第一條 本辦法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二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產生者:屬本法第二條第五款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且產生再生資源者。二、再生利用者:屬本法第二條第五款之事業且進行再生資源再生利用者。三、清運:指由產生者之廠(場)將再生資源運送到再生利用者之廠(場)之行為。四、清運者:指產生者、再生利用者、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且從事前款清運行為者。五、貯存:指再生資源於清運前後及再生利用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一、明定本辦法專有名詞。二、再生利用者之定義為進行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之再生利用行為者。三、貯存之定義乃參考「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如下:一、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經本部公告為再生資源項目者。二、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向本部申請核准為再生資源項目者。明定適用本辦法之再生資源項目範圍。第四條 前條第一款公告之再生資源項目,其再生利用規範由本部另行公告。前條第二款經核准之再生資源項目,其再生利用規範依本部核准文件所載內容事項辦理。明定公告或核准為再生資源項目之再生利用規範。第五條 再生資源之清運,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一、產生者或再生利用者自行清運。二、產生者或再生利用者委託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運。一、明定再生資源於再生利用之清運行為。二、參考「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第六條 清運者清運再生資源之車輛機具於清運過程中,應防止再生資源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不同再生資源項目,除本部公告再生資源項目之再生利用規範或核准再生資源項目之核准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混合清運。一、明定防止清運過程污染環境之要求。二、參考「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草案(續)條文 說明第七條 清運再生資源於運輸途中有任何洩漏情形發生時,清運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負清理及環境改善之責任。明定清運過程發生洩漏時,緊急應變措施及清理善後之責任歸屬。第八條 再生資源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再生資源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二、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再生資源具有相容性。三、不同再生資源項目應分類貯存。四、貯存地點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再生資源之名稱。前項第二款所指相容性為再生資源與容器、設施接觸,不產生熱、激烈反應、火災、爆炸、可燃性流體、有害流體及不造成容器材料劣化致降低污染防治之效果者。一、明定再生資源貯存方法之要求事項。二、參考「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五條規定。第九條 再生資源之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施。二、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施。本部公告再生資源項目之再生利用規範或核准再生資源項目之核准文件另有規定者,其貯存設施不受前項之限制。一、明定再生資源貯存設施之要求事項。二、參考「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八條規定。第十條 再生資源再生利用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具堅固之基礎結構。二、設施與再生資源接觸之表面,採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構築。三、具污染防制設備及防蝕措施。一、明定再生資源再生利用設施之要求事項。二、參考「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十條規定。第十一條 產生者對於再生資源送往再生利用者之日期、項目、名稱、數量、再生利用用途、再生利用者名稱,應作成紀錄。再生利用者對於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日期、項目、名稱、數量、用途、產生者名稱、再生利用途徑、產銷情形及衍生廢棄物處置,應作成紀錄。前二項之紀錄應妥善保存三年以上,留供查核。一、明定再生資源再生利用行為之紀錄規定。二、明定再生利用紀錄應保存期限之規定。三、參考「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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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研商進度說明
法令動態 / 資源化產業資訊 第05期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於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公布,依該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清運、貯存方法、設施規範、再生利用規範、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再生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以其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其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管理,研訂「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邀集各相關機關召開研商會,針對草案內容進行協商討論,相關結論如下:一、本辦法草案依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訂定,規範內容包括經本部公告及核准之再生資源項目再生利用之清運、貯存方法、設施規範、再生利用規範、紀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二、有關水庫淤泥是否公告為再生資源項目,由水利署評估是否具經濟及技術可行性。經公告為再生資源後,再依本辦法辦理再生利用。三、本辦法草案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修正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清運定義修正為「指由產生者之廠(場)將再生資源運送到再生利用者之廠(場)之行為」;增列一款定義「清運者」,並配合修正本辦法草案第五條以明確規範清運者清運過程發生污染情事之責任歸屬。四、增列一條文明定屬公告之再生資源項目,其再生利用管理規範由本部另行訂定,屬核准之再生資源項目,其再生利用規範依本部核准文件所載內容事項辦理。五、本辦法草案有關「本部公告之再生利用再生資源項目或再生利用核准文件之相關規定事項。」等文字,因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未有此內容之規定,請配合前條結論修正。六、本辦法草案「再生資源應分類貯存」修正為「不同再生資源項目應分類貯存」。七、請評估本辦法草案規定應中文標示再生資源名稱之可行性,並加以修正。八、刪除本草案「除本部另有規定外」等文字,並於同條文增訂一項明定安定之再生資源項目得排除「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之機制。九、刪除管理辦法草案「產銷情形及殘餘廢棄物處置證明,應作成紀錄。」之「證明」二字。十、修正後之文字請再洽工業局法制科及本部法規委員會確認,並依行政程序辦理發布作業。除上述研商會外,工業局並於九十二年七月二日及四日舉辦北、南共二場次產業界諮詢座談會,廣納業界對於本辦法草案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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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觸媒再利用
案例介紹噴霧乾燥乾式貯存高壓成... / 資源化產業資訊 第04期
一、廢棄物產生過程石化業工廠在進行重油裂解製造流程中,重油進料經由反應再生區與ROC(Residue Oil Cracking)觸媒反應,經過一段時間後就會產生ROC 廢觸媒。經分析瞭解ROC 廢觸媒之主要化學組成為Al2O3(約40.9﹪)及SiO2(約44.9﹪),其他(如Fe2O3、CaO、MgO 等)則佔少量。由ROC 廢觸媒之粒度分析,發現其具有微粉狀特性,其中85%以上的粒徑小於100μm。如依環保署所頒佈之TCLP方式進行毒性溶出試驗,其結果發現重金屬溶出量均遠低於法規標準,証實為無毒性的一般事業廢棄物。如再經過高溫鍛燒後之ROC 廢觸媒,其重金屬溶出量仍低於法規標準,由此可判斷ROC 廢觸媒經高溫燒結後製成建築材料無重金屬溶出之虞。二、資源化流程ROC(Residue Oil Cracking)廢觸媒經高溫反應可生成富鋁紅柱石(mullite),經實廠量產証實可取代3∼5%的陶瓷原料製成地磚、面磚等陶瓷建材,且不影響原產品品質,目前已有多家陶瓷建材製造廠再利用且情形非常良好。其資源化流程如下圖所示。三、案例評析廢料與原料的界定雖然只有一牆之隔,然而如何將廢料利用到最適當的地方則是一門學問。石化業之ROC 廢觸媒由於主成份與磁磚之填充原料性質相近,在產生者積極尋求再利用,而需求者減少進料成本之下,目前已達成共識。另外,依ROC 廢觸媒之特性,除了利用於面磚及地磚等陶瓷建材外,也可利用於耐火磚、可鑄耐火材料、熱硬性耐火材料、絕熱磚(保溫磚)等耐火替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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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潤滑油處理技術評析(一)
技術報導基礎油 酸泥、廢液、酸... / 資源化產業資訊 第04期
本刊彙整國內外廢潤滑油相關處理方式之案例或試驗評估資料,並分期重點介紹廢潤滑油之處理方式,期望讀者對此能有進一步之認識。廢潤滑油之處理方式包括:『回收再生或再煉(Re-Refining)』、『處置』及『燃料用』等三種方式。其中,國內外相關廢潤滑油『回收再生或再煉(Re-Refining)』方式,包括了:酸性白土法(Acid-Clay)、蒸餾法、溶劑萃取法、直接觸媒氫化法(Direct Catalytic Hydrogenation)、薄膜白土法、溶劑萃取氫化法、低溫批次回收法等。綜觀過去經驗,每年廢潤滑油發生量應相當可觀,為有效處理避免對環境產生衝擊,廢潤滑油回收再生或再煉應是較佳方式,其不但可解決污染問題,而且也能回收能源。由於篇幅有限,本期將先介紹酸性白土法、蒸餾法、溶劑萃取法、薄膜白土法及溶劑萃取氫化法等五種處理方式。1.酸性白土法傳統廢潤滑油回收處理方法中最普遍採用的是酸性白土法,其回收率約為50%,品質尚可,而衍生廢酸、酸性污泥之體積,約各為廢潤滑油體積的20%左右。據實務經驗,1m3 廢潤滑油需使用濃度93%的硫酸20∼60 公升及白土200 公升。其投資額小,彈性大,操作費低。酸性白土法處理流程如圖一所示,且其各處理單元操作功能說明彙集如表一所示。表一、酸性白土法廢潤滑油回收操作處理單元與功能說明操作處理單元 功能說明脫水(dehydration) 其目的在於藉由重力或加熱方式,來分離廢油成份及輕油。酸處理(acid treatment)其目的在於聚合、中和、改善再生油品顏色等,首先藉由加入濃硫酸,使廢油中碳氫化合物與硫酸反應,形成聚合物,並中和廢油中的鹼性物質,同時使廢油中的添加劑、硫化物、碳粒、瀝青成份及易氧化物等合成為酸性污泥。沉澱(sedimentation)其目的在於分離,藉重力沉降方式進行酸性污泥沉澱,並分離出酸泥。白土處理(clay treatment)其目的在於去除廢油中雜質、膠狀成份、有機酸、蠟質成份及脫色等,其做法是添加白土(即瓷土或矽酸鋁)與廢油接觸。過濾(filtration)其目的在於分離再生基礎油產品及含油廢白土,並分別裝桶或進行後續處理。2.蒸餾法蒸餾法為改良式酸性白土法,其產生之廢酸及酸性污泥約為傳統式酸性白土法之十分之一,亦即約為進料廢潤滑油之2%左右,而其回收率約為60∼70%,比酸性白土法高,但投資成本及操作費用卻大為提高。至於蒸餾法處理流程如圖二所示,且其各處理單元操作功能說明彙集如表二所示。表二、蒸餾法廢潤滑油回收操作處理單元與功能說明操作處理單元 功能說明脫水及輕油去除 其目的在於去除廢油中過多之廢水及去除輕沸物。真空蒸餾(vacuum distillation)其目的在於藉真空蒸餾方式將廢油先淨化,去除殘渣及膠狀雜質。酸性白土處理(acid-clay treatment)其目的在於去除廢油中有機酸、蠟質成份及脫色等,其做法是添加白土(即瓷土或矽酸鋁)與廢油接觸。3.溶劑萃取法溶劑萃取法也是由傳統式酸性白土法為基礎改良而得,此法投資大,操作費高,能源消耗多,回收率亦為60∼70%,硫酸與白土之用量與蒸餾法差不多,廢酸及廢污泥之產生量亦差不多。至於溶劑萃取法處理流程如圖三所示,且其各處理單元操作功能說明彙集如表三所示。表三、溶劑萃取法廢潤滑油回收操作處理單元與功能說明操作處理單元 功能說明脫水及輕油去除 其目的在於去除廢油中過多之廢水及去除輕沸物。溶劑萃取(solvent extraction)其目的在於藉丙烷做為溶劑分離油中懸浮物質、瀝青與金屬化合物及樹脂等。離心(centrifugal separation)其目的在於利用離心機分離上層萃取液與下層殘留不溶物。汽提回收溶劑(stripping solvent)其目的藉由加熱汽提回收丙烷溶劑且分離廢油,溶劑可再循環使用於萃取過程。酸性白土處理其目的在於去除廢油中有機酸、蠟質成份及脫色等,其做法是添加白土(即瓷土或矽酸鋁)與廢油接觸。4.薄膜白土法薄膜白土法有別於直接觸媒氫化法,主要在於以活性催化白土處理取代氫化單元,故設備投資費用較少。由於無需加酸處理,故無酸泥及廢酸產生。薄膜白土法處理流程之各處理單元操作功能說明彙集如表四所示。表四、薄膜白土法廢潤滑油回收操作處理單元與功能說明操作處理單元 功能說明脫水及輕油去除 其目的在於去除廢油中過多之廢水及去除輕沸物。薄膜蒸餾(thin film evaporator)其目的在於分離廢油中殘餘物,於真空狀態下,藉薄膜蒸發器來進行。活性白土處理(activated clay treatment)其目的在藉由催化劑性質活性白土加入於廢潤滑油中,來去除雜質與脫色。過濾 其目的在於進行全量過濾,使回收再生油與油泥餅分離5.溶劑萃取氫化法顧名思義,溶劑萃取氫化法係結合溶劑萃取與氫化處理兩大單元,其投資成本較高,但回收再生油品品質較佳。在實際應用上目前尚不普遍。溶劑萃取氫化法處理流程之各處理單元操作功能說明彙集如表五所示。表五、溶劑萃取氫化法廢潤滑油回收操作處理單元與功能說明操作處理單元 功能說明脫水及輕油去除 其目的在於去除廢油中過多之廢水及去除輕沸物。丙烷萃取(propane extraction) 其目的在於淨化作用,即分離廢潤滑油中之雜質。氫化其目的在於穩定回收油品之品質,如進行脫氮、脫脂、脫硫、脫色等程序。分餾其目的在藉由分離工作來分類數種不同規格之基礎油,以供應不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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