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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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申請廢棄物再利用之資源工廠相關疑義

  • 點閱次數 : 568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200391160)號
  • 解釋日期
    2003-10-02
  • 解釋提要
    函詢申請廢棄物再利用之資源工廠相關疑義
  • 解釋內容
    主旨:貴公司函詢申請廢棄物再利用之資源工廠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92年9月24日(92)○○字第0924號函。

    二、依來函所示,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化工原料製造工廠擬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生之電子產品下腳料或不良品、含貴金屬之無機溶液、廢線路板、廢觸媒以及汽機車觸媒轉化器,經化工製程精煉回收貴重金屬,得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提出再利用許可之申請。隨函檢附上開管理辦法,以供參考。

    三、上述工廠亦得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申請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惟其相關事宜請逕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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