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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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紡織污泥再利用於鍋爐輔助燃料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337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901081750)號
  • 解釋日期
    2020-10-26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紡織污泥再利用於鍋爐輔助燃料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09年10月12日O字第1091012-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9、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直接再利用於鍋爐輔助燃料用途者,紡織污泥及其他事業廢棄物作為輔助燃料之合計申報使用重量,不得超過總燃料申報使用重量之百分之五十。但採汽電共生流體化床鍋爐者,不在此限,合先敘明。

    三、有關上開運作管理規定所稱「不得超過總燃料申報使用重量之百分之五十」,係根據再利用機構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規定,於廢棄物產出情形之輔助燃料應用製程(如000001鍋爐蒸氣產生程序)所申報之主要原物料使用量予以認定。

    四、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中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之「事業廢棄物產生種類、數量」介面,申報污泥類事業廢棄物應填寫污泥實際重量及含水率,再利用機構應依所收受再利用之廢棄物性質狀況投入製程之使用情形據實連線申報。但有關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之製程劃分及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事宜非屬本部權責,如有相關疑義,請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釋示。


  • 正本
    OO有限公司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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