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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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歷程

台灣光復至民國50年間,台灣地區之垃圾貯存方式是將垃圾倒入偏僻角落或戶外設置之公共垃圾箱,因缺乏管理且易於損壞又不合衛生,自民國51年起台北市衛生局開始推行家戶用加蓋垃圾桶貯存垃圾以符衛生要求,並立即展開可定時,定點、定線之清運工作。台灣省省政府亦自民國57年度開始展開該項工作,陸續開始使用密封式垃圾車直接運至垃圾處理場或轉運站,其處理方式則由日據時期建造之大龍峒,古亭、大安等之三座日式簡易焚化爐每天焚化處理二十八公噸外,其他全部皆以低窪地傾倒掩埋處理。由於當時人口密度並不高而且偏僻地區可掩埋的地方尚多,故尚未發生找不到掩埋土地的問題,至民國50年至60年間,人口快速成長,工商業發達,相對的垃圾量亦快速增加;另一方面,日據時期建造之三座焚化爐也因空氣污染問題及使用過久報廢,以及當時做傾倒掩埋處理之偏僻地區的土地漸被開發利用,衍生出垃圾露天堆置問題及掩埋之土地也越來越難尋覓並嚴重影響環境品質,省政府開始重視並檢討廢棄物處理問題,在歷經數十年間,台灣地區廢棄物清理在法規面、管理制度面上有所重大的改革,圖1為我國廢棄物清理之歷年發展沿革。

我國產業結構隨著經濟發展由農業、工業轉變為科技產業和服務業,而工業廢棄物回收再利用亦隨著社會與國際環境的變化有所演變,大致可劃分四個時期的演進過程,介紹如下。

第一階段:萌芽期(民國60年)

我國「廢棄物清理法」於民國63年7月26日公布施行,在廢棄物的資源回收工作方面,屬自由市場型態,多為民間自發性沿街收集、拾荒一般廢棄物,當時乃以小額價格收購或以物易物的交易方式進行。工業廢棄物雖然產生量大於一般廢棄物,但工業發展之初,再利用技術層次亦不高,雖然物料昂貴,多數廢棄物仍以廢棄掩埋處理為主要途徑。而在此民國64至70年間,適逢第一次能源危機,使整個舊貨市場蓬勃發展,資源回收業者受到立足成長上的刺激。

由於此階段各產業處於初步發展階段,因此當時事業廢棄物管理較為單純,主要規定:(1)事業機構應以自行處理或委託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執行機關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為原則;(2)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及(3)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先經許可。雖說「資源再利用」在當時並非政策推動主軸,民眾也無強烈回收再利用觀念,然而從事資源化行為之廠商已漸漸在各行業中,佇立了靜脈產業之重要地位。當時工業廢棄物資源化廠商可歸類以三種身分投入回收再利用行列,(1)以清除處理機構身份從事工業廢棄物清除和資源化、(2)加入化工、建材等各式行業範圍中,直接從事封閉循環之資源回收再利用,以及(3)原僅屬各行業原物料製造及販售身分,進而為解決服務之行業客戶廢棄物處理問題,投入資源回收再製之生產。至此,資源化廠商提供再生原物料做為各行業之替代原物料之一,降低各行業生產成本效益漸漸呈現,可以說資源化產業儼然成型。

第二階段:基礎期(民國70年)

此階段國內產業正處於科技導向及高科技產業萌芽時期,社會逐漸朝向工業化、都會化邁進,各類經濟活動所衍生的廢棄物數量亦逐漸擴大,廢棄物管理的重要性亦日漸增加,因此,民國71年1月成立了行政院衛生署環境保護局,遂於民國76年升格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

我國地狹人稠,此階段經濟高速成長所帶來的垃圾量增加,已造成環境壓力影響到人民的生活品質。政府對此深刻了解資源有限之國家發展困境,提出因應的方法,除了增加垃圾的處理管道外,基於減廢的觀念,於民國77年11月針對廢棄物的資源回收業務,增修廢棄物清理法,開啟了資源回收的政策。

而事業廢棄物的資源回收管理,環保署在此時期主要推動重點有二:(1)初步建立掌握事業廢棄物產出之機制、(2)推廣事業廢棄物減廢政策。環保署為執行上述政策,採取的措施有指定事業提出清理計畫書、修正廢清法關於有害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相關規定等工作。而經濟部工業局為協助產業之廢棄物去化問題,嘗試暢通工業廢棄物資源化之途徑,乃委託工研院成立「事業廢棄物交換資訊服務中心」,在當時各行業廠商間廢棄物資訊尚未透明與流通之際,建構工業廢棄物供給和需求之資訊平台,提供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媒合之管道,在當時是最佳的資源化資訊來源,所以每年都創造了數十萬公噸的工業廢棄物資源化實績。

第三階段:茁壯期(民國80年)

民國80年代國內產業處於產業升級促進時期,積極規劃與開發科技工業區,隨著產業技術升級,事業所衍生的事業廢棄物種類亦日趨複雜,經濟部及環保署積極輔導民間業者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及共同或聯合處理體系,協助清理事業廢棄物。為提供工業界廢棄物清理之多元途徑,經濟部與環保署於民國82年會銜公告「推動工業廢棄物處理體系輔導要點」,積極推動「共同清除處理」觀念。同時,經濟部工業局為解決部分無法自行處理或委託處理有困難之工業廢棄物,乃輔導設置北、中、南三個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單位,將最棘手類別之工業廢棄物找出最後去路。

此外,經濟部工業局考量產業生產與環境之相互依存模式,最佳化應該是由環境化設計、清潔生產、製程減廢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最後才是處理處置。因當時產業之發展尚未達到全面最佳化之時機,故民國80年經濟部工業局首先由製程減廢開始推展,會銜環保署經行政院核定成立「經濟部暨環保署工業減廢聯合輔導小組」,提供國內產業製程精進、教育訓練、減廢技術等製程改善服務,協助落實製程減廢的經濟與環保雙贏策略,大幅減少工業廢棄物之產出,成果卓著。

民國85年起,經濟部推動全球首創之「工業減廢中衛輔導體系」,隨即深入中小企業展開中衛體系工業減廢示範輔導,以及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資料調查與建檔,主要目的在於藉由大企業對協力廠的號召,帶領體系工廠共同落實工業減廢,以提升整個供應鏈的體質,建立更清潔安全的生產鏈,創造整體的利益,並透過建立事業廢棄物清理機構檔案資料,針對既有之回收處理管道進行調查,釐清國內事業廢棄物清理之架構,將廢棄物的管理由以往的末端處置,推動提升至產源減量回收利用為重點之工業減廢,每一個體系都有具體而顯著的成效,包括經濟效益及環境績效,由於落實減廢工作可減少管末處理費用、提高物料與能資源使用效率及降低廢棄物處理成本。

此階段經濟部基於協助產業持續的對程序、產品與服務,應用整合的污染防治策略,增進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並減少人類與環境遭受風險,積極推動「清潔生產」,民國85年11月推動成立「中華民國清潔生產中心」,其服務重點在於協助產業在程序中節約資源,消除有毒物質,降低產品生命週期的負面衝擊;在設計與行銷服務中,納入關切環境的理念。同時經濟部亦推動工業減廢和清潔生產中衛體系,橫向擴展輔導效益。

此時期除了積極繼續推動減廢外,促進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亦為重要議題,環保署於民國85年發布「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辦法」,後續亦公告多項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與管理方式及受理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案件。民國87年開始規劃研擬事業廢棄物網路申報管理制度,民國89年成立「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推動事業廢棄物網路申報管制措施,以強化源頭管理、加強流向追蹤及稽查管制等管理機制事宜。這是工業廢棄物資源化正式的管理法規,也是資源回收再利用在實務觀念上開花結果的證明。

第四階段:蓬勃期(民國90年~)

環保署為積極推動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遂於民國90年全面修正「廢棄物清理法」,明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事業清理廢棄物之權責,並明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之法源依據。此階段使得經濟部正式成為工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管理單位,本於促進工業廢棄物資源化之宗旨,經濟部工業局審慎評估和積極開放工業廢棄物再利用途徑,包括研修訂資源化相關子法、增加公告再利用廢棄物種類、建置許可再利用審查機制、評估產業用料之廢棄物種類、資源化技術輔導等等多項措施。例如91年1月9日訂定發布「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91年1月25日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更進一步協助資源化產業調查再生產品去化和擴展國內外市場,為我國資源化產業發展奠定良善基礎,也開創了資源化產業的新紀元。

為進一步減少產出廢棄物,促進物質回收再利用,減輕環境負荷,建立資源永續利用,環保署於民國91年7月訂定發布「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已陸續完成建置相關子法,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規請見資源化法規。

整體而言,我國現階段對於工業廢棄物之管理,藉由工業廢棄物產出最小化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最大化之方式,朝向「全面資源化」之目標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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