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再生產業
範疇
依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永續發展行動計畫」之分工,「發展綠色科技及綠色產業」為資源及產業工作分組之核心工作項目。「綠色產業」廣義而言,可擴及農業、工業及服務業三大產業範疇,舉凡對環境友善、低污染、低耗能、低耗水,且能提供或運用環保技術及管理工具,大幅降低環境污染及地球資源使用之行業均屬之,而「資源再生產業」即為「綠色產業」之一環。
依據「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之「資源再生工業」行業別定義,「凡從事以各類可資源化廢棄物為原料,將其再利用為再生產品者」乃資源再生產業範疇。依循我國廢棄物管理相關法令,可從事廢棄物再利用之管道包含公告再利用、許可再利用、公民營處(清)理機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和公告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機構等五類,如圖1所示。
圖片文字說明:
資源再生產業(中間)外面區分成五個區塊分別為1.公告再利用2.許可再利用3.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機構4.共同清除處理機構5.公民營處(清)理機構
資源再生產業(中間)外面區分成五個區塊分別為1.公告再利用2.許可再利用3.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機構4.共同清除處理機構5.公民營處(清)理機構
圖1 資源再生產業範疇圖
由於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機構僅涉及一般廢棄物之回收再利用,故針對四類從事工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資源再生產業類型區分說明如下。
- 一、 公告再利用: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公告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內容,且通過縣市環保機關之公告再利用身分檢核,從事經濟部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用途者。
- 二、 許可再利用:取得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個、通案再利用許可者。
- 三、 公民營處(清)理機構:取得縣市環保機關發予公民營事業廢棄物處(清)理許可證,並實際應用資源化技術從事資源化者。
- 四、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通過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設置審查取得處理許可,並實際應用資源化技術從事資源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