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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頁 首頁 共同清理 政策及法令

政策及法令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理政策及法令說明

為提供工業界廢棄物清理之多元途徑,經濟部與環保署於民國82年會銜公告「推動事業廢棄物處理體系輔導要點」,積極推動「共同清理」觀念。經濟部後續配合廢棄物清理法授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共同清理之管理責任,於民國89年會銜環保署發布「工業廢棄物共同清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並完成相關申請、審查程序及補助要點之頒訂,復於91年、92年、97年及100年4次修正,於第3次修正時更名為「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以提供有意設置共同清理機構之業者明確的申辦程序及營運管理遵循方向,以下就共同清理之精神及法令規定摘要說明。

◎利基與優勢

由工廠合作投資成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理機構之利基與優勢在於,與自行處理相比,可有效分散獨立設置的風險、集結產源數量達到設備經濟規模;此外,尚可由業者主導廢棄物清理事務,妥善有效的解決廢棄物清理問題,避免因委託清理不當而連帶受罰。

◎法源依據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係由經濟部會銜環保署於100年10月24日修正發布,規範共同清理機構的申請條件、許可、變更、廢止、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營運、操作紀錄、評鑑與其他應遵行事項;而其他與共同清理機構有關之規定尚有:

有關規定 內容說明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機構申請須知 規範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機構申請應檢附文件及表單、申請、展延及變更程序等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申請須知 規範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申請應檢附文件及表單、申請、展延及變更程序等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試運轉計畫書申請須知 規範試運轉計畫申請書件內容、試運轉方法及程序、採樣監測計畫及緊急應變措施

上列檔案請於網頁下方附件區下載


◎申請流程

管理辦法所規範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申請程序,已將「設置同意」、「許可」兩階段申請簡化為一階段「許可」申請,有效縮短審查作業時間,達成簡政便民之效,其相關申請流程如下:

-共同清除機構申請流程

共同清除機構申請流程

共同處理機構申請流程文字版1(上圖)

-共同處理機構申請流程

共同處理機構申請流程

共同處理機構申請流程文字版2(上圖)

◎投資組成要件

共同清理的精神旨在由廢棄物產生者,參與成立清除處理機構,共同來清理自身產出之事業廢棄物,爰此,在管理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即明確規定,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可由產出 事業廢棄物者共同投資,或聯合具相關意願之業者加入,惟非產出事業廢棄物股東之投資比例不得高於30%且廢棄物清理業務範圍以清除、處理投資者產生之事業廢棄物或工業區公共設施所產出之事業廢棄物為限,落實「共同清理」觀念。

◎專業技術人員

依據管理辦法規定,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依經營業務不同應設置清理專業技術人員如下:

業務/項目 共同清除機構 共同處理機構
一般性事業廢棄物清理 應置專任乙級以上清除技術員或處理技術員一人。 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
有害性事業廢棄物清理 應置專任甲級清除技術員或處理技術員一人。 應置專任甲級處理技術員一人。

同一機構兼具共同清除與共同處理許可資格者,其處理技術員得兼任清除技術員。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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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機構申請須知(doc) 521kb doc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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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試運轉計畫書申請須知(doc) 73kb doc 下載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試運轉計畫書申請須知(odt) 22kb odt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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