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石材礦泥應屬有價料,可否認定為產品(石材製品非規格泥料)銷售」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 點閱次數 : 723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800834500)號
- 解釋日期2019-08-22
- 解釋提要有關貴公司函詢「石材礦泥應屬有價料,可否認定為產品(石材製品非規格泥料)銷售」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08年8月5日O字第007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之審查作業、變更、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合先敘明。
三、查「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已明定廢棄物之範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第14條並已規範製程產出物之認定原則。另有關事業產出物究屬產品或事業廢棄物之認定,依本部中部辦公室101年12月21日召開「工廠登記業務相關法令小組第31次會議」討論決議,原則尊重環保單位之意見與認定,爰倘貴公司擬將所產出之礦泥作為「產品」銷售,則應將該礦泥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主要產品(副產品)種類及產量」欄位,並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向工商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於工廠登記資料,始得作為「產品」於市場自由銷售。
四、另「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授權訂定,無涉本部主管權責,爰針對該辦法第14條第1款所稱「流向無虞」之認定方式相關疑義,請逕洽該署釋示。 - 正本OO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