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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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轉貴局函詢「○○○○科技有限公司遭廢止再利用檢核資格,其已收受之事業廢棄物送往合格之再利用機構是否適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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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600549160)號
  • 解釋日期
    2017-06-15
  • 解釋提要
    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轉貴局函詢「○○○○科技有限公司遭廢止再利用檢核資格,其已收受之事業廢棄物送往合格之再利用機構是否適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6月8日環署廢字第1060040611號函(副本諒達)辦理。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3項規定,略以:「因天然災害、重大事故或不可抗力產生之非經常性廢棄物,於清理前提出處置計畫書,載明廢棄物產生源、種類、數量、特性、貯存、清除、處理方式、流向及清理期程,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變更。…」,合先敘明。


    三、依本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漿紙污泥」及「編號24、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事業廢棄物來源說明如下,再予敘明。


    (一)漿紙污泥: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在廢水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二)紡織污泥:紡織業在廢水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或生產製程產生之污泥。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四、有關○○○○科技有限公司經廢止再利用檢核資格後廠內非經常性廢棄物(已收受但尚未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應依其所在地環保主管機關所核定之處置計畫書辦理,爰本案廢棄物來源是否符合上開規定而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3、漿紙污泥」及「編號24、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逕由嘉義縣環境保護局依權責予以判定。

  • 正本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嘉義縣環境保護局、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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