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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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再利用紀錄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241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1000378800)號
  • 解釋日期
    2021-04-23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局函詢「再利用紀錄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10年4月9日高市環局OO字第11033247100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剩餘廢棄物之處置、再利用製程用水量、用電量及污染防治操作情形,應作成紀錄。前開紀錄尚無法定格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三、有關上開條文所列再利用機構應作成紀錄之事項,其中剩餘廢棄物之處置,得以事業廢棄物遞送聯單為紀錄,但依法免申報遞送聯單者,應另作成紀錄;除此以外,其他再利用紀錄事項因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申報事項不同,故應另行作成紀錄。


  • 正本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OO實業、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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