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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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9、廢人造纖維』(R-0801)、『編號40、紡織殘料』(R-0802)之事業廢棄物來源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553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1100232460)號
  • 解釋日期
    2022-03-23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局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9、廢人造纖維』(R-0801)、『編號40、紡織殘料』(R-0802)之事業廢棄物來源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11年3月14日OOO字第1110015158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旨揭再利用種類之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分述如下:

    (一)廢人造纖維(編號39):人造纖維製造業在製程產生之廢人造纖維,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前開來源限制行業,對應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統計分類」(第11次修正),為細類行業「1850人造纖維製造業」。

    (二)紡織殘料(編號40):紡織業在生產製程產生之殘料,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前開來源限制行業,對應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統計分類」(第11次修正),為中類行業「11紡織業」。

    三、針對來函所述工廠登記產業類別為「11紡織業」之事業,其從事人造纖維梭織布製造程序產生之棄邊紗(尼龍紗、特多龍紗、特多龍加工絲),應可歸屬上開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0、紡織殘料」再利用種類。


  • 正本
    OOO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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