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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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OO分公司資源回收廠焚化爐飛灰再利用適法性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152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1100491190)號
  • 解釋日期
    2022-06-01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OO分公司資源回收廠焚化爐飛灰再利用適法性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11年5月12日OOOO字第111129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共通性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事業廢棄物,其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另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前開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事業廢棄物產生源所屬業別或屬性認定之,合先敘明。

    三、經查貴公司OO分公司係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爰依上開規定,其焚化爐所產生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辦理,不適用本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

    四、副本抄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附OOOOOO股份有限公司上開號函影本1份,惠請大署就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所產生焚化爐飛灰之再利用疑義逕復該公司。


  • 正本
    OOOOOO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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