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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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922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601142760)號
  • 解釋日期
    2017-12-05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貴公司106年11月29日(106)○字第106112901號函辦理。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再利用用途應為水泥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原料、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原料(限氧化碴(石))、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原料(限氧化碴(石))或鋪面工程(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但不銹鋼製程產生之還原碴(石)用途為水泥原料,合先敘明。


    三、另依上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瀝青混凝土及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產品應依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之品質(性質)項目檢驗,並符合工程採購契約書規範;另水泥、瀝青混凝土粒料、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及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產品品質應符合該項產品之國家標準,再予敘明。


    四、有關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產品品質之檢測方法,皆已載明於再利用產品相對應之國家標準或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另因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未允許作為結構性混凝土相關用途,自無訂定已完成之結構體是否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相關檢測方法。

  • 正本
    ○○有限公司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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