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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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100156420)號
- 解釋日期2002-05-02
- 解釋提要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91年4月17日(91)○○字第004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於工程填地材料者,應由主辦單位或廠商檢具工程核准使用該事業廢棄物之文件後,向該事業廢棄物之產生者取用。上述工程如屬私人工程得於向地方建管單位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於該工程設計圖及施工說明書中詳細敘明使用事業廢棄物之種類、用法與數量等,並經設計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章,提送當地建管單位發照並允許開工後,即可進行上開再利用行為。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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