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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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資源回收成品擬售予金屬冶煉廠疑義

  • 點閱次數 : 566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100171040)號
  • 解釋日期
    2002-05-23
  • 解釋提要
    函詢資源回收成品擬售予金屬冶煉廠疑義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91年5月13日(91)○○字第0051號函。

    二、貴公司擬處理資源回收含銅污泥,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原取得處理許可或再利用許可,始得為之。另有關國內銅金屬冶煉業者及其進廠原料標準,本局並無此事項資料,歉難提供。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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