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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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適用用途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1111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700227040)號
  • 解釋日期
    2018-03-20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適用用途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07年3月14日O字第1070314-001號函。

    二、依本部立法意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再利用用途所對應之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以下簡稱CLSM)最終再利用產品,係用於管溝之回填用途使用,以解決回填作業因夯實不確實而發生沉陷之問題,且可縮短施工時間。

    三、另本部已於107年3月1日以經授工字第10720404221號函預告修正管理辦法,將附表「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原料」及「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原料」再利用用途修正為「管溝回填用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用粒料原料」及「管溝回填用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原料」,以減低CLSM最終再利用產品使用用途疑慮。

    四、綜上,再利用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所產製之CLSM最終再利用產品僅限作為管溝開挖之回填材料使用,倘欲作為其他用途使用,如道路基底層回填,則再利用機構應依管理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後,始得為之。


  • 正本
    OO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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