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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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廠函請「協助媒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2、混燒煤灰』再利用,或得否參採『編號1、煤灰』之用途進行再利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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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800724250)號
  • 解釋日期
    2019-08-12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廠函請「協助媒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52、混燒煤灰』再利用,或得否參採『編號1、煤灰』之用途進行再利用」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廠108年7月29日O字第1635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事業廢棄物得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非屬附表所列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應經本部許可後,始得進行再利用,合先敘明。

    三、依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及「編號52、混燒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其事業廢棄物來源分述如下,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一)煤灰(R-1106、R-1107):事業以煤為單一燃料之鍋爐或混燒5%(重量比)以下廢棄物衍生燃料或生質燃料之燃煤發電鍋爐產生之飛灰或底灰,其中飛灰再利用於高爐爐石粉原料、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原料、混凝土攙和物用途者,其化學成分應符合CNS3036混凝土用飛灰及天然或煆燒卜作嵐攙和物之要求。

    (二)混燒煤灰(R-1108):事業混燒50%(重量比)以下廢棄物衍生燃料、生質燃料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所公告輔助燃料之燃煤發電鍋爐或流體化床鍋爐產生之飛灰或底灰,其經攝氏750度灼燒至恆重後,燒失基之二氧化矽(SiO2)、三氧化二鋁(Al2O3)、三氧化二鐵(Fe2O3)及氧化鈣(CaO)合計含量大於75%,且氯化物(Cl)含量小於0.30%。

    四、依上開規定,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及「編號52、混燒煤灰」之事業廢棄物來源不同,爰貴廠擬以燃煤流體化床鍋爐混燒紡織污泥所產出之混燒煤灰,不適用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亦不得委託僅具煤灰再利用機構資格者依該再利用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另混燒煤灰倘欲再利用於管理方式規定以外用途,其再利用機構應依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後,始得為之。

    五、依混燒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再利用用途為水泥生料,惟水泥廠從事混燒煤灰再利用,涉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及操作許可證之變更,爰現階段尚無廠商取得再利用機構資格。倘貴廠具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媒合之需求,可連線至「工業廢棄物清理與資源化資訊網站」之廢棄物交換中心(https://riw.tgpf.org.tw/exchange/),於平台登錄廢棄物供應資訊,以利傳遞資訊及推動廢棄物交換。如有相關問題,請洽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陳OO工程師,聯絡電話:(02)2910-6067分機523。


  • 正本
    OO公司OO廠
  • 副本
    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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