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可否再次加工處理他廠最終主要產品疑義
- 點閱次數 : 688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100064020)號
- 解釋日期2002-02-06
- 解釋提要函詢可否再次加工處理他廠最終主要產品疑義
- 解釋內容
一、依奉交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1年1月22日環署廢字第0910005524號函轉貴公司91年1月18日(91)瑞環字第0002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如使用他廠加工後主要產品作為貴公司加工過程之原料,無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正本
-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