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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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函詢可否再次加工處理他廠最終主要產品疑義

  • 點閱次數 : 688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100064020)號
  • 解釋日期
    2002-02-06
  • 解釋提要
    函詢可否再次加工處理他廠最終主要產品疑義
  • 解釋內容
    一、依奉交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1年1月22日環署廢字第0910005524號函轉貴公司91年1月18日(91)瑞環字第0002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如使用他廠加工後主要產品作為貴公司加工過程之原料,無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正本:○○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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