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廠收受食品加工污泥及漿紙污泥再利用後產製有機質肥料,不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1、編號23之規定一案,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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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600485380)號
- 解釋日期2007-06-22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廠收受食品加工污泥及漿紙污泥再利用後產製有機質肥料,不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1、編號23之規定一案,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96年6月11日農糧資字第0960130208號函及96年6月11日農糧資字第0961061086號函辦理。
二.依據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1.「食品加工污泥」、編號23.「漿紙污泥」之規定,該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製造、販賣肥料登記證,但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標示之製肥原料來源,未登載本項再利用種類者,不適用本公告事項,合先敘明。
三.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前開號函等說明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年6月1日環署督字第0960041537號函表示派員稽查,貴廠收受○○廠股份有限公司製程產出之漿紙污泥及新加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製程產出之食品加工污泥,經再利用製程產製有機質肥料,惟 貴廠肥料登記核准文件及肥料標示之製肥原料,並未登載再利用前開事業製程產出之廢棄物,不符合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1.「食品加工污泥」、編號23.「漿紙污泥」之規定。
四.請 貴廠確實依照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1.「食品加工污泥」、編號23.「漿紙污泥」之相關規定進行再利用運作,且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 正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縣環境保局、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