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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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再利用機構申請紡織污泥,再利用用途為磚瓦窯輔助燃料,其輔助燃料條件及再利用使用量比率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1177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600843700)號
  • 解釋日期
    2017-09-18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局函詢「再利用機構申請紡織污泥,再利用用途為磚瓦窯輔助燃料,其輔助燃料條件及再利用使用量比率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06年9月5日彰環廢字第1060045154號函。


    二、依本局104年8月27日工永字第10400755760號函說明,「因各產源事業所產出污泥之成分、含水率與熱值等不盡相同,且作為輔助燃料用途時,其所需熱值、形態及混燒比例等應視燃燒設備而定,故考量廠商實務運作需求,附表『編號24、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並未明訂混燒比例相關規定,惟既為輔助性燃料,其使用比例不得逾主要燃料,如燃煤」,合先敘明。


    三、查「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4、紡織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未針對磚瓦窯輔助燃料用途訂有相關條件規定,惟依上開函釋說明,紡織污泥既為輔助性燃料,故其使用比例不得逾主要燃料。

  • 正本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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