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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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擬回收廢輪胎應回收處理業產出之橡膠片,經低溫裂解製程產製再生能源,是否係屬資源化工廠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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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600921480)號
  • 解釋日期
    2007-11-15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公司函詢擬回收廢輪胎應回收處理業產出之橡膠片,經低溫裂解製程產製再生能源,是否係屬資源化工廠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6年11月4日○字第961001號函。

    二.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8.「廢橡膠」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略以:該事業廢棄物來源係指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所產生之廢橡膠;其再利用用途為建材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橡膠製品原料、油品煉製原料或輔助燃料;再利用機構應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但電力供應業者,不在此限;而再利用機構應至少生產下列產品之一項:水泥磚、地磚、瀝青混凝土、橡膠粉、再生膠、油品、液化石油氣、碳煙(碳黑)或其他相關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輔助燃料用途者,不在此限;惟再利用於油品煉製原料產製油品、液化石油氣或碳煙(碳黑)用途者,應具有熱裂解設備,且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三.本案旨揭橡膠片倘係屬事業廢棄物(廢橡膠),貴公司得逕依前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28.「廢橡膠」之相關規定進行再利用運作,毋須申請再利用許可;惟 貴公司仍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進行廢橡膠片之再利用運作,並依規定上網申報。

    四.另有關申請廢橡膠片資源化工廠資格證明文件一節,貴公司依前開相關規定向環保主管機關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申請及廢橡膠再利用者身分檢核,倘經核准後得以前開文件資料作為資源化工廠資格證明文件。
  • 正本
    ○○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基金管理委員會、經濟部能源局、○○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臺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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