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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事業機構,倘擬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申請編號4.「廢木材」之再利用者身分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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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700497380)號
  • 解釋日期
    2008-06-12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局函詢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事業機構,倘擬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規定申請編號4.「廢木材」之再利用者身分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 復 貴局97年6月3日環廢字第0970050607號函。

    二.依據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廢木材」之規定略以,該事業廢棄物來源係指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產生之廢木材(板、屑、木質電桿、木質橫擔或枕木);其再利用用途為紙漿原料、製紙原料添加料、吸油材料、木製品原料、建材、活性碳原料、電木粉原料、原子碳原料、有機質肥料原料、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料、燃料原料或燃料。該再利用機構之資格應為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製造業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之禽畜糞堆肥場,但直接再利用於建材用途者,不在此限;其產品應為紙漿、紙類製品、吸油劑、木製品、人造木質板(粒片板、纖維板或塑合板)、活性碳、電木粉、原子碳、有機質肥料、雜項有機栽培介質、燃料或其他相關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燃料或建材用途者,不在此限。

    三.前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中所規範「直接再利用於建材用途者」,意指再利用機構收受廢木材後,應直接作為該機構所屬建物之建材用途。

    四.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倘再利用機構同時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時,其廢棄物再利用項目與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或清理許可證許可項目相同者,不得申請為該項廢棄物之再利用機構資格,合先敘明。

    五.本案廢棄物清除機構倘其清除許可證登載項目為廢木材或擬收受廢木材未經製造加工直接轉賣(非自用作為建材用途)者,不符合前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廢木材」之規定。另其廢木材再利用之最終流向是否作為建材用途, 貴局可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網路申報系統進行流向調查。

    六.廢棄物清除機構倘擬申請增加暫存堆置場,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向環保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應符合「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相關規定。

    七.前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之運作管理(三)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之規定,係指該項廢棄物之貯存區不需加設遮雨設施,但其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設施,且仍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
  • 正本
    臺中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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