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貴處函詢業者添加專利配方劑於聚氨酯發泡材廢棄物產製再生PU燃料,可否以簡易方式通過審查流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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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601260990)號
- 解釋日期2018-01-08
- 解釋提要貴處函詢業者添加專利配方劑於聚氨酯發泡材廢棄物產製再生PU燃料,可否以簡易方式通過審查流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據貴處106年12月27日O字第106010115110號函辦理。
二、有關「於申請個案或通案許可時,由於業者尚無建置製造機具及工廠,因此可否到各個製造機具所在位置,依序審查其原料製成半成品、成品及其試燒成果」部分,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農工商廠(場)為限,爰倘業者尚未設置工廠,則不具再利用申請資格。
三、有關「是否能以相同製造程序的小量試燒試驗計畫申請許可通過,視為已通過全部必要審查流程」部分,說明如下:
(一)依前開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事業及再利用機構無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者,得提出試驗計畫許可申請,倘經本部核准後,進行再利用試驗計畫,並應於試驗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試驗結果報請本部核准,其經核准者,得作為國內實績,以依該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提出個案再利用申請」。
(二)又依前開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通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文件應包括12個月以上之事業廢棄物收受量、再利用量及暫存量月統計資料」。
(三)綜上,有關個案或通案許可申請之要件均有不同,爰再利用試驗計畫許可申請之審查,無法視為個案或通案再利用許可申請之審查。 - 正本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 副本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作業計畫辦公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