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有關「砂石加工後污水處理產生污泥(餘土)去化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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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1001309980)號
- 解釋日期2021-12-14
- 解釋提要有關「砂石加工後污水處理產生污泥(餘土)去化問題」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本部交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11月26日OOO字第1100027432號函(副本諒達)辦理。
二、倘貴公會會員廠於砂石加工後污水處理產生之餘土經環保機關認定為廢棄物,得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再利用。
三、查砂石場所產生之污泥(餘土)非屬上開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所列再利用種類,故依該辦法第3條規定,得向本部申請許可核准後,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另倘欲申請將其納入附表再利用廢棄物種類(R類),依前開辦法第4條規定,得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所屬產業公會(如貴公會)檢具下列文件送本部審查核准後列入附表: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包括名稱、來源、主要成分及有害特性說明。
(二)國內產生及運作現況,包括過去三年相關事業產生量及用途。
(三)再利用技術說明,包括再利用原理及替代用料說明、再利用製程及質量平衡圖、再利用設施、污染防治、再利用產品品質及用途。
(四)經濟可行性評估,包括再利用成本、再利用產品市場價格及供需情形。 - 正本台灣區OOOOO同業公會
- 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礦務局、經濟部工業局民生化工組、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