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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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OOOO股份有限公司OO工廠再利用燃煤飛灰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241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1000743010)號
  • 解釋日期
    2021-07-21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局函詢「OOOO股份有限公司OO工廠再利用燃煤飛灰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10年7月12日高市環局OO字第11036447500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規定,以工廠資格再利用飛灰於混凝土攙和物再利用用途者,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且產品至少為預拌混凝土,合先敘明。

    三、查工廠登記之主要產品,係依本部中部辦公室所編定「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一覽表」填列;另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主要產品則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編定代碼名稱填列,故工廠登記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產品代碼名稱可能未有一致,再予敘明。

    四、有關再利用機構收受燃煤飛灰再利用產製預拌混凝土,其工廠登記之主要產品應依「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一覽表」填列主要產品種類並加註產品用途,如:「233 水泥及其製品(預拌混凝土)」,方符合管理辦法附表「編號1、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但有關工廠登記相關事宜,係屬本部中部辦公室之主管業務。

    五、副本抄送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檢附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上開號函影本暨附件資料各1份,茲因工廠登記相關事宜係屬貴管業務,惠請就本案工廠登記事項變更相關疑義逕復該局,並請副知本局。


  • 正本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副本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OOOO股份有限公司OO工廠、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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