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從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於尚未取得環保署基管會認證之處理業登記證前,是否可先與本部已許可之再利用機構進行簽約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75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800907060)號
  • 解釋日期
    2009-12-07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公司從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於尚未取得環保署基管會認證之處理業登記證前,是否可先與本部已許可之再利用機構進行簽約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公司98年11月20日○○字第9810201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之規定略以,非屬公告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事業與再利用機構應共同向本部提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進行再利用運作,合先敘明。

    三.倘 貴公司係屬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應取得工廠登記證),得逕依上開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之規定,與再利用機構共同向本部提出再利用許可申請,經核准後始得進行再利用運作。至於 貴公司於取得基管會認證之處理業登記證前是否可與經本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進行簽約一節,係屬雙方之商業行為。
  • 正本
    ○○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