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有關貴公司函詢「『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製造加工行為』及工廠應否辦理工廠登記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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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1100155890)號
- 解釋日期2022-02-25
- 解釋提要有關貴公司函詢「『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製造加工行為』及工廠應否辦理工廠登記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11年2月8日OOO字第00264號函。
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規定,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其中「製造、加工」行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2條定義,係指以機械、物理或化學方法,將有機或無機物質轉變成新產品者,合先敘明。
三、另依「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生產新產品者,除僅將廢棄物進行簡單之拆解、分類、破碎、壓縮或包裝程序者外,仍屬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之行業,併予敘明。
四、依來函說明及檢附資料,貴公司以廢汽機車、廢鐵容器為原料,經破碎、風選、磁選、渦電流分選等機械及物理方法,產製鐵料、鋁料、銅料等符合其他工廠可接受規格之新產品,尚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所稱「物品製造、加工」行為,故倘達上開標準第3條所稱「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規模認定標準,則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辦理工廠登記。但有關工廠登記相關事宜,係屬本部中部辦公室主管業務,爰本案應否辦理工廠登記,仍請逕洽本部中部辦公室釋示。 - 正本OOOOOOOO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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