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局函詢所轄○○畜牧場申請R-0105(廢酒糟、酒粕、酒精醪)事業廢棄物公告再利用申請資料,其性質是否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是否成熟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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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900111890)號
- 解釋日期2010-01-20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局函詢所轄○○畜牧場申請R-0105(廢酒糟、酒粕、酒精醪)事業廢棄物公告再利用申請資料,其性質是否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是否成熟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99年1月14日嘉環廢字第0990001103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其種類及管理方式經本部公告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爰本部於「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中公告編號9.「廢酒糟、酒粕、酒精醪」之再利用用途可作為飼料、飼料原料、有機質肥料原料或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料,合先敘明。
三.依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9.「廢酒糟、酒粕、酒精醪」之規定略以: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為製造業者,應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之規定,或領有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及肥料登記證之禽畜糞堆肥場,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飼料、有機質肥料、雜項有機栽培介質或其他相關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飼料用途者,其資格及產品不在此限。直接再利用於「飼料」用途者,應為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之畜牧場;但依法免辦理登記者,不在此限。另再利用於「飼料原料」用途者,應依據飼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但依法免辦理登記者,不在此限。
四.本案○○畜牧場倘擬收受旨揭事業廢棄物直接再利用作為「飼料」用途,其應為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之畜牧場,且該事業廢棄物經再利用後應無產品產出,爰該場再利用者登記檢核之再利用主要產品種類(作為動物飼料用之植物材料與廢料、殘渣及副產品),不符合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9.「廢酒糟、酒粕、酒精醪」之再利用用途規定。
五.該場倘擬收受旨揭事業廢棄物作為「飼料原料」用途,則應依據飼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始得為之。 - 正本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