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函詢貴轄○○公司○○廠申請R-0409(含樹脂玻璃纖維布廢料)再利用申請資料,其申請設施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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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900113240)號
- 解釋日期2010-01-26
- 解釋提要有關函詢貴轄○○公司○○廠申請R-0409(含樹脂玻璃纖維布廢料)再利用申請資料,其申請設施是否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 貴局99年1月18日嘉環廢字第0990001356號函。
二.依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2.「含樹脂玻璃纖維布廢料」之規定略以: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為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再利用用途為玻璃纖維板原料,其再利用產品為玻璃纖維板或其他相關產品,合先敘明。
三.本案○○公司○○廠倘擬收受旨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其主要產品種類僅得產製玻璃纖維板,玆因該廠再利用者登記檢核之主要產品種類登載為其他雜項廢電子配件,爰不符合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2. 「含樹脂玻璃纖維布廢料」之再利用用途規定。另本部並未針對前開廢棄物再利用明定相關使用設備;惟該廠廠內所有再利用相關設施皆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 正本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