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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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刪除批發零售業或批發業者之再利用機構資格及運作管理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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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09900663810)號
  • 解釋日期
    2010-08-02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刪除批發零售業或批發業者之再利用機構資格及運作管理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 復 貴公司99年7月22日○○字第990722號函。

    二.有關刪除批發零售業再利用資格一案,係行政院環保署為避免再利用管制上之困擾,於98年11月23日函請本部檢討刪除批發零售業及批發業者具再利用資格。

    三.本局鑑於刪除批發零售業與批發業者再利用機構資格對產業之衝擊甚大,於99年1月5日邀集114個公會代表及相關部會針對其修正方向召開研商會議。

    四.本局考量刪除商行具再利用機構之資格,將造成國內廢紙、廢鐵、廢銅、廢鋁、廢塑膠、廢玻璃、煤灰等回收管道無法暢通,有違目前實際市場操作條件,嗣於99年1月18日函請行政院環保署重新評估刪除批發零售業者再利用機構資格之妥適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復於99年2月25日函復本部重申,「批發零售業與批發業者僅從事事業廢棄物收受轉交行為,並無實質之加工、處理程序,資格似為中間商或廢棄物清除者,非再利用機構」,合先敘明。

    五.茲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明確說明批發零售業與批發業不屬再利用機構,爰本部尊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廢棄物清理法」主管機關之意見,於99年4月9日修正發布「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及99年4月23日修正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刪除批發零售業與批發業具再利用機構之資格。另為降低限縮再利用機構資格對產業之衝擊,爰延長其正式施行日期為99年10月9日,再予陳明。

    六.經前述再利用管理辦法排除批發零售業與批發業者為再利用機構資格後,該業者即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之範疇,其後續之運作方式應回歸「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法令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故本局亦於99年3月26日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儘速針對既有之批發零售業及批發業者訂定妥善之配套措施,以免影響業者營運權利。

    七.另立法院侯委員彩鳳國會辦公室於99年6月30日召開「批發、零售業回收重新認證問題協調會」,會議結論要求本部將刪除批發零售業具再利用機構資格延長生效日一年至100年10月9日生效,本局正辦理相關公告修正法制作業。
  • 正本
    ○○公司
  • 副本
    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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