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廢木屑再利用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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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09900912200)號
- 解釋日期2010-10-11
- 解釋提要有關 貴公司函詢廢木屑再利用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一.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9年10月6日環署廢字第0990088535號函轉 貴公司99年9月29日○○99字第0929001號函辦理。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廢木材」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來源係為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產生之廢木材(板、屑、木質電桿、木質橫擔或枕木),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再利用用途為紙漿原料、製紙原料添加料、吸油材料、木製品原料、建材、活性碳原料、電木粉原料、原子碳原料、有機質肥料原料、雜項有機栽培介質原料、燃料原料或燃料。該再利用機構之資格應為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製造業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應為紙漿、紙類製品、吸油劑、木製品、人造木質板(粒片板、纖維板或塑合板)、活性碳、電木粉、原子碳、有機質肥料、雜項有機栽培介質、燃料或其他相關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燃料或建材用途者,不在此限;另再利用於燃料原料用途者,須具有破碎及分選設備,合先敘明。
三.有關甲工廠向乙公司(木材工廠生產木屑)採購木屑作為燃料一節,倘乙公司生產之木屑登載為該公司之產品,則甲工廠得逕以商品買賣方式向乙公司購買,無需申請再利用許可;若木屑非乙公司登載為產品,則甲工廠倘擬收受該公司之廢木屑進行再利用,應依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4.「廢木材」之規定及環保相關規定,向地方環境保護局申請再利用者登記檢核通過後,始得進行再利用。
四.另有關甲工廠向丙公司(領有環保機關核發之廢木材再利用者登記檢核)採購木屑作為燃料一節,倘木屑為丙公司經再利用後產生之產品,則甲工廠得逕以商品買賣方式向丙公司購買,無需申請再利用許可。 - 正本○○公司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局永續發展組、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