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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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食品廠醬油製程產出之醬油粕為事業廢棄物或副產品(飼料)」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461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1000850240)號
  • 解釋日期
    2021-09-03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局函詢「食品廠醬油製程產出之醬油粕為事業廢棄物或副產品(飼料)」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10年8月17日OOO字第1100011035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亦同。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發布「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管理辦法」之第14條已明定審核機關對於製程產出物認定之辦理原則,合先敘明。

    三、依來函檢附資料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1月4日OOO字第1100000298號函說明二,生產醬油過程產生之醬油粕若產出後無需進一步處理直接轉售畜牧場作為飼料使用,得認定為該製程之副產品,再予敘明。

    四、另依來函檢附資料,本案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製程流程圖中,已記載醬油粕產出後直接售予OO畜牧場作為飼料使用,符合上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釋內容,宜認定為該製程之副產品。但依本部中部辦公室101年12月21日召開「工廠登記業務相關法令小組第31次會議」討論決議,事業產出物究屬產品或事業廢棄物之認定,原則尊重環保單位之意見與認定,爰有關食品廠醬油製程產出之醬油粕究屬廢棄物與否,請貴局於審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時逕依權責認定。


  • 正本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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