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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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 貴公司函詢本部99年8月6日公告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點閱次數 : 1903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000022880)號
  • 解釋日期
    2011-01-26
  • 解釋提要
    有關 貴公司函詢本部99年8月6日公告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 解釋內容
    1.復 貴公司100年1月19日○○字第0100001019號函及○○字第0100001020號函。
    2.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來源係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基本金屬製造業在電弧爐煉鋼製程所產生之氧化碴(石)或還原碴(石)。但氧化碴(石)與還原碴(石)無法分離或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鋪面工程(機場、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但鋪面工程之路基為土壤者,需先以其他工程材料隔離)、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或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等,不得有直接接觸土壤致生與其混合改變土壤性質之再利用用途。但不銹鋼製程產生之還原碴(石)僅限於水泥原料及水泥製品原料。再利用機構應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水泥、水泥製品或砂石之一,合先敘明。
    3.有關爐石粒料是否為砂石相關產品一節,依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規定,自100年2月6日起其再利用用途已無爐石粒料原料項目,爰爐石粒料非屬前開再利用產品項目。
    4.有關氧化渣(石)經破碎、磁選、篩分等處理後,其再利用用途為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或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之產品,是否可販賣給營造廠商、工程單位、混凝土廠等相關業者使用一節,倘再利用機構依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再利用用途規定製成再利用產品,得販賣予營造廠商、工程單位、混凝土廠等相關業者使用,惟該業者(營造廠商、工程單位或混凝土廠)僅能使用於鋪面工程(機場、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但鋪面工程之路基為土壤者,需先以其他工程材料隔離)、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或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等,不得有直接接觸土壤致生與其混合改變土壤性質之再利用用途。
  • 正本
    ○○公司
  • 副本
    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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