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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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公司函詢「廢木材(R-0701)再利用種類適用項目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6501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901315860)號
  • 解釋日期
    2020-12-17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廢木材(R-0701)再利用種類適用項目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09年11月30日O字第1091130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不受第28條、第41條之限制,合先敘明。

    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廢木材」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其事業廢棄物來源應為事業產生之廢木材(板、屑、木質電桿、木質橫擔或枕木),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再先敘明。

    四、有關來函所列棧板、機械箱、板模、裝潢板、塑合板、密集板等種類繁多,本局無法僅以品項名稱判定是否符合上開廢木材再利用種類來源,另事涉事業廢棄物代碼(「R-0701廢木材」或「D-0799廢木材混合物」)歸屬之認定,惠請洽環保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認定。

    五、此外,倘貴公司所收受木材相關廢棄物之來源係屬營建、裝潢、修繕(含廠房裝修)或其他非本部所轄事業產生,則不適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其再利用相關疑義請洽廢棄物產生源所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釋示。


  • 正本
    OO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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