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公司申請還原碴於室內廠房重建期間之露天貯存方式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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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000300370)號
- 解釋日期2011-04-15
- 解釋提要有關○○公司申請還原碴於室內廠房重建期間之露天貯存方式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1.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2月25日環署廢字第1000010612號函及100年4月13日環署廢字第1000023548號函辦理。
2.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十四、電弧爐煉鋼爐碴(石)運作管理(三)貯存地點規定,略以:「還原爐碴(石)不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因考量 貴公司係因天然災害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無法符合前開管理方式,請參閱「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式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及第2款規定,提出還原爐碴(石)貯存替代方案及時程規劃函送本局備查,並副知當地環保單位。 - 正本○○公司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高雄市環境保護局、本局永續發展組、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