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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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中有關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應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之製造業」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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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000594380)號
  • 解釋日期
    2011-08-29
  • 解釋提要
    有關「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中有關再利用機構應具備資格「應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之製造業」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1.復 貴公司100年8月10日○○字第00128號函。
    2.依據管理方式之再利用機構資格,須為領有工廠登記證或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生產之產品須符合管理方式規定者。
    3.承上,另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條規定(如附),略以:「製造業係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前項所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符前項標準而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業者,仍得依本法申請許可或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依本法管理。」,合以敘明。
    4.本案再利用機構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資格,須符合上開規定,係屬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者,惟其規模低於認定標準。
    5.另依據桃園縣政府100年7月20日府商登字第1000283975函釋說明二,略以:「從事資源回收製造加工係包含使用機械設備將廢棄物粉轉變成其他工廠可接受規格之新產品之行為,但僅將廢棄物進行簡易之拆解、分類、破碎、壓縮、包裝等程序,則非屬製造加工之行為」, 貴公司是否符合製造業之範疇,須向地方主管單位提出申請,取得工廠登記證或免辦理工廠登記之文件,以資證明。
    6.本案若有申請工廠登記證之相關疑慮,可向「工廠管理輔導法」之主政機關本部中部辦公室詢問,總機電話:(049)2359171。
  • 正本
    ○○公司
  • 副本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本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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