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廢陶、瓷、磚、瓦』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35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1100029540)號
- 解釋日期2022-06-15
- 解釋提要有關貴公司函詢「『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廢陶、瓷、磚、瓦』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公司111年5月23日OOO字第11105010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廢陶、瓷、磚、瓦」再利用管理方式,其廢棄物來源為事業產生廢陶、瓷、磚(含耐火磚)或瓦之屑、塊或粉。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合先敘明。
三、依來函說明及經查貴公司(管制編號:OOOOOOOO)經環保機關審查核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製程流程圖,貴公司來函所稱現登載為「D-1399 其他單一非有害廢金屬或金屬廢料混合物」之廢棄物來源為製程使用螢石粉做為助焊劑所產出,不符合上開再利用種類來源,故不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4、廢陶、瓷、磚、瓦」再利用管理方式。
四、承上,非屬管理辦法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者,得依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核准後,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另倘對於廢棄物代碼適用性具疑義,請洽環保主管機關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編訂「廢棄物及再生資源代碼表」及個案事實進行認定。 - 正本OOOOOO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