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業者申請燃煤飛灰(R-1106)批發零售業之再利用檢核,其運輸車輛非該商號所有之合法性及其最大月再利用量審核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2079
-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0700631510)號
- 解釋日期2018-06-25
- 解釋提要有關貴局函詢「業者申請燃煤飛灰(R-1106)批發零售業之再利用檢核,其運輸車輛非該商號所有之合法性及其最大月再利用量審核方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奉交下貴局107年6月20日O字第1070006250號函辦理。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事業廢棄物除附表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另有規定外,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採自行清除、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或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方式為之。另前開所稱「自行清除」方式,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合先敘明。
三、查管理辦法附表「編號3、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無規範該項再利用種類之清除方式,故再利用機構得依上開規定採自行清除,但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非以自有設施清除者,則應租用合法運輸業車輛,且應隨車派員監控管理,並攜帶員工證明文件,始符合「自行清除」方式規定。此外,清除車輛亦應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等相關環保法令規定。
四、另有關再利用機構最大月再利用量之審核方式部分,茲因再利用機構身分登記檢核事宜,係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告事項規定辦理,爰相關疑義請逕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釋示。 - 正本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