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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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OO有限公司是否得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534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1001303120)號
  • 解釋日期
    2021-12-19
  • 解釋提要
    有關「OO有限公司是否得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依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10年12月14日OOO字第11031335830號書函(正本諒達)副本辦理。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共通性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事業廢棄物,其再利用應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另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2條第3項規定,再利用機構以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農工商廠(場)為限,合先敘明。

    三、有關程安有限公司擬將使用後之廢氟素油經過濾還原為純淨氟素油,倘收受之廢氟素油來源為本部所轄事業產出,且該公司屬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則得為上開辦法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

    四、此外,管理辦法附表訂有廢潤滑油(編號48)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倘該公司收受之廢氟素油為本部所轄事業產生之水分等雜質含量小於50%且依相關法規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廢潤滑油,得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含再利用檢核)經貴府審查核准後,依廢潤滑油再利用管理方式產製符合品質標準之再生潤滑基礎油;另倘擬從事管理辦法附表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以外再利用行為,則應依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本部申請再利用許可且經核准後,始得為之。


  • 正本
    新竹縣政府
  • 副本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第一科)、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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