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詢「廢木材之『木製品原料』再利用用途及其『木製品』產品項目是否包含『木屑』」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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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永字號工永字第(11000847310)號
- 解釋日期2021-08-20
- 解釋提要有關貴局函詢「廢木材之『木製品原料』再利用用途及其『木製品』產品項目是否包含『木屑』」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10年8月11日OOO字第1100010668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廢木材」再利用管理方式,其再利用用途為紙漿原料、製紙原料添加料、吸油材料、木製品原料、建材、活性碳原料、電木粉原料、原子碳原料、有機質肥料原料、有機質栽培介質原料、固體再生燃料原料、燃料原料或燃料者;另再利用機構產品至少為紙漿、紙類製品、吸油劑、木製品、人造木質板(粒片板、纖維板或塑合板)、活性碳、電木粉、原子碳、有機質肥料、有機質栽培介質、固體再生燃料或燃料。有關前述木製品產品,尚無限制製品形態,合先敘明。
三、有關再利用廢木材產製之木屑,依其後端使用用途係售予鍋爐廠作為燃料使用,則屬上開「燃料原料」再利用用途及「燃料」產品範疇;另倘作為燃料以外用途使用者,該木屑屬上開「木製品原料」再利用用途及「木製品」產品範疇。 - 正本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