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標置

資源永續 循環不息

資源回收再利用讓地球資源循環不息
給下一代更美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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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之內容以【解釋日期】為準※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理」於九十一年一月九日發布,並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修正發布(歷程詳見本網資源化法規>>廢清法及相關子法(含公告)>>經濟及能源部>>經濟及能源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有關貴局函轉「OO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廢木材再利用資格及用途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點閱次數 : 918
  •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900434890)號
  • 解釋日期
    2020-04-20
  • 解釋提要
    有關貴局函轉「OO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廢木材再利用資格及用途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解釋內容

    一、復貴局109年4月7日O字第1090026422號函。

    二、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廢木材」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再利用用途包含「燃料原料」,其再利用機構應為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且產品為「燃料」,合先敘明。

    三、查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工廠登記申請書表,有關一般工廠登記申請書之主要產品種類,係參照「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一覽表」填列。再利用機構工廠登記之主要產品種類應涵蓋(或加註)再利用產品用途,始符合上開再利用機構資格規定,併予敘明。

    四、有關旨揭公司以廢木材為原料產製木屑,再售予鍋爐廠作為燃料使用,符合「燃料原料」再利用用途。另該公司工廠登記所載主要產品「140 木竹製品(固態錠型再生燃料)」已涵蓋再利用產品用途,尚符合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2、廢木材」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惟倘產品為「木屑」燃料而非「固態錠型」再生燃料,仍應依實際產品項目登載於工廠登記(如木竹製品(木屑燃料)),以與實際運作相符。


  • 正本
    OO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副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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